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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浙江證監局披露了一則《關于對沈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處罰公告。
公告顯示,當事人沈宇系廣發證券員工,在廣發證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向他人推介銷售非廣發證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并從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浙江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202號)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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